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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数字财产

2012-11-5 13: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21| 评论: 4|原作者: 菠萝头

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并不仅包括网络游戏里的金币和装备,还有许多服务平台,例如QQ和各种博客、论坛、微博。 ...

       数字财产,即网络虚拟财产。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提到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主要是针对网络游戏而言,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仅包括网络游戏里的金币和装备,还有许多服务平台,例如QQ和各种博客、论坛、微博。准确来说,并不是每个年龄层的人都玩网络游戏,而写博客、上传照片或视频可能是网民们上网最常做的事情。

    我们写博客,上传了有趣的照片和视频等,这些东西也许对他人来说不值一提,但对作者本人而言却是一种财富,一种情感上的财富。当然,目前也有很多网民所发表的文章或照片、视频已经产生了实际的经济价值,因为这就是网络营销中的内容。假如我的各种网络账号被盗,那么就意味着账号之内的所有文章、照片、视频也随即离我而去;假如一个人在生前把自己的网络账号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允许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是否可以真的很顺利继承到这些账号以及账号下的一切网络资料?

    国内外都有过类似案例,已经针对数字财产问题立法的国家是将虚拟财产也划为了与其他财产同等的地位。而没有立法的国家仍然占大多数,因为虚拟财产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一直是个争议问题。

    账号被盗的,只要本人能够向运营商提供齐全个人证明,一般运营商都可以帮助你找回你的账号及密码。假如本人无法提供齐全证明,或是提供了但是运营商认为理由不成立不能帮助找回账号时,则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因为运营商拒绝找回账号的行为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此时就可以用《合同法》来解决,当然这个过程会较繁杂。一般某一账号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则运营商会将账号收回,至于账号下的所有文章、图片、视频的去向,目前还是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运营商会将资料保留,至于保留的时间长短不详。正规的网络运营商是不会随意把这些账号内的内容公布出去或使用,毕竟还存在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但是如果在追回账号前,或在已经追回了账号后,发现自己的文章、照片、视频被他人使用,或广泛流传在网络上时怎么办?其实并不难解决,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出自自己之手,那么依旧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或知识产权的理由起诉。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各位网民,发表任何作品前都记住在自己作品上留下属于自己的印记,例如上水印,或是在自己的电脑里备份一遍。

    那么网络账号的继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网络账号不属于《继承法》里财产、物品的范围,所以一旦产生纠纷,无法用该法律来解决。逝者的亲朋好友首先会向运营商申请获得账号密码,不过通常运营商会拒绝,他们的理由是涉及逝者的个人隐私,他们不能提供密码。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死人也有隐私权吗?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伴随着活着的人,但是对于死者来说,说他们有隐私权是不恰当的,应该说隐私权的存在并不因为他们的逝去而失去意义,因为披露他们生前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对死者的亲朋好友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者隐私的,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就因为运营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他们通常都会拒绝提供账号密码。

    一般我们在开通许多网络平台账户前都要在这些运营商自己制定的声明书上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运营商都默认选择“不同意”的就不能使用他们的平台。仔细看这些声明,都会发现当中明确规定,网民对该平台账号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网民只能在使用权范围下支配这个账号。

    网民对自己的账号到底是有使用权还是所有权一直都是各国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既然我成功申请了账号,而且有的账号服务还是付费的,那么我就有绝对的所有权,运营商只是提供一种信息存储服务而已,他们无权拥有这个账号的一切;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网络信息存在的方式特殊,它只能存在于各电脑设备中,尤其是诞生这些电磁信息的是运营商的电脑设备,因此运营商当然的享有所有权,他们所提供的只是一种出卖使用权的服务。究竟哪种理论正确,估计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论证过程。

    我个人认为,每一种账号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光说账号本身而言,所有权应该属于运营商,因为各种服务的电磁信息发出点是运营商的电脑设备,而我们个人的PC机是无法一直保存这些服务内容的。但是账号还有另一个组成部分,那就是使用者个人所写的文章、发的照片、上传的视频等等,这些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都应该属于账号使用者本人,运营商不能拥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如果运营商连这些东西都有所有权,那显然是和《知识产权法》相违背。所以当账号使用者本人逝去后,经逝者家属或朋友申请后运营商可以拒绝提供密码,但他们不能拒绝提供账号下的内容。

    正确的做法,而且也是目前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已经出现的做法是:逝者家属或朋友应该向运营商提交充足的身份证明,然后由运营商决定是否告知账号密码,一般运营商只会向逝者的直系亲属提供密码,而逝者的朋友想要获得密码都较困难;如果不想提供密码,则运营商会选择将账号下的所有东西刻录成光盘交予家属。

    在国外还有一些新的方法,有的国家有专门处理死者数字财产的服务公司,这些公司一样是运用网络,帮助管理死者的数字财产,死者只要在生前由自己或是家属向这些公司提交申请开通服务,就可在死后立即将数字财产信息转由这些公司的保管。

    方法多种多样,当然在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前,我认为网络运营商们可以考虑如何完善自己的服务,尤其是把处理逝者的账号内容加到自己的服务条款中,在不会违背其他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制定相关服务规定。

    网络的美好更多是在于我们多了一种记录生活的方式,希望这种美好能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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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2-11-17 15:48
牧梦: 知识产权,要树立新观点,值得认真一读。
谢谢
引用 2012-11-14 23:51
知识产权,要树立新观点,值得认真一读。
引用 2012-11-2 10:30
张稼文的业余: 菠萝头相当清晰、专业,佩服一下
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
引用 2012-11-1 21:29
菠萝头相当清晰、专业,佩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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