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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民事诉讼的管辖

2013-1-6 12: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96| 评论: 3|原作者: 菠萝头

摘要: 电子商务行为一样会产生法律纠纷,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时就不得不涉及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电子商务中主要存在的法律纠纷为两大类,一类是侵权纠纷,另一类是合同纠纷。 我们首先来说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纠纷。根 ...
       电子商务行为一样会产生法律纠纷,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时就不得不涉及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电子商务中主要存在的法律纠纷为两大类,一类是侵权纠纷,另一类是合同纠纷。
       我们首先来说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许你会说,这个法条只是针对一般形式的侵权行为,而在网络上产生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吗?接下来就将这一疑问展开说明。
       首先要明确,网络上产生的纠纷如果真的诉至法院,那么就管辖问题来说基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界认同的做法。这里不讨论级别管辖,因为级别管辖涉及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质是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我们要谈论的是地域管辖问题。
       互联网仅在地域的确定上就一直是个恼人的问题,因为网络的特点就是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那么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纠纷就无法诉至法院吗?当然不是,我们一样可以诉至法院。法院众多,到底该由哪里的法院管辖才是最公正的呢?此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就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确定侵权之诉的管辖地主要依据侵权行为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网站经营者,另一类是登陆网站的任意第三人。民法和民事诉讼里都有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意思是:在选择与案件有关的连接点时,要选择与案件联系最亲密切的因素为首要连接点。所以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理论界及司法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是与案件有最为密切联系的连接点,因此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首先选择侵权行为人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当然问题也接踵而至,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即被告的住所地呢?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是无法用服务器所在地或是IP地址来确定的,因为服务器所在地可以多变,而IP地址也只是虚拟世界里的地址,尽管可以根据IP地址来追查出接入点在现实世界中的地址,但从现有技术上来说既费时间也无实际意义,实用性不大。所以现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对于网站的经营者,只要他们是经过合法的工商登记,就一定可以查到其出处。具体来说就是,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在工商行政部门所登记的地址为准,登记不明确的由该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网站经营者是法人的,由其注册地或办公地、主要营业活动地为准。
       对于登陆网站的任意第三人,由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来确定管辖法院。
       此时有人会说,以侵权行为人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否会对原告造成不公平?于是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做法就是以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就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网络的多变性造成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不固定的,此时难以确定行为实施地的具体位置,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就相对比较固定,因此可用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不过太过依赖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一样容易造成被告方的不满,为解决这种两难的问题,美国司法界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就想出了一个办法: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以原告所在地为中心,要有条件。美国司法界把人们上网的行为分为六个级别,最低一级即第一级指网民仅登陆网站浏览网页,不发生与网站有更多的交流,从第二级开始网民逐渐在网站上操作一些行为,尤其从第四级到第六级网民已经出现了如下载、交谈、在线购物等与网站的交互活动,这被美国司法界称为出现了交互性接触,只有当出现交互性接触的网络行为才是以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做法其实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普遍做法是:当产生网络侵权时,先以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其次才是以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当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受害人可以两者选其一。
       对于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基本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其基本原则是:约定优于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该法条我们得知,在电子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出现合同纠纷时就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则用法定规定的管辖法院解决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定管辖法院里,就涉及两个问题: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网络环境下,被告住所地的概念和上面讲过的侵权行为纠纷一样,如果被告确定是自然人,则适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确定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适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则要再分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得电子合同的履行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依托网络来履行合同内容的电子商务;另一种是只有部分行为需要依托网络,而其余主要履行行为可以不依托网络,在实际生活中完成履行行为。
      第一种必须依托网络完成所有履行行为的电子合同,如果事先约定了履行地的,则按约定好的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合同履行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则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而第二种就视同传统合同,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即可确定合同履行地。
       至于电子商务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及第266条专属管辖的规定。为了便于处理纠纷,建议涉外合同都应当事先约定好管辖法院,以免当出现纠纷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但要注意,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和合同争议内容有实际联系,且不能违反中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规定的法院,否则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将承担约定法院无效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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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3-1-7 00:43
矛盾集合: 不错,以后加一点相关司法解释更好。。。
好的,以后逐步完善
引用 2013-1-3 22:28
不错,以后加一点相关司法解释更好。。。
引用 2013-1-3 16:51
   很好的法律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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