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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出台

2013-2-6 13: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60| 评论: 2|原作者: 菠萝头

摘要: 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于我国的征信行业发展来说算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 征信到底是什么,相信目前很多中国人都对这个词汇比较陌生,但如果我们换个说法: ...
      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2013315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于我国的征信行业发展来说算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

    征信到底是什么,相信目前很多中国人都对这个词汇比较陌生,但如果我们换个说法:银行黑名单!可能很多在银行有贷款经历的人就不会再陌生了。所谓上了银行黑名单,指的就是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造成无法完成个人贷款,但是银行的不良征信记录也仅仅是征信的一个方面。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目前在我国,被大众所认知的就是个人信用征信记录多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征信记录已经开始用于其他方面,例如求职、招聘、商业赊销和信用交易等等。

    同时征信业并不仅包括个人的信用记录,还包括公司、企业的信用记录。公司、企业的信用记录目前最多还是用于银行的贷款方面,但是现在很多公司、企业的合并、合作等都开始需要提供双方的信用征信记录作为一种信任依据。

    在银行进行消费、信贷业务有银行自己的征信记录系统,如果是在别的地方需要提供自己的征信记录报告时,找银行似乎不太方便,于是现在很多征信公司也孕育而生。由于我国征信行业起步较晚,而且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该行业进行规范,于是近年来就出现了很多个人或公司企业征信记录内容泄漏的案件。即将要实施的这部《征信业管理条例》无疑如同及时雨一般,从法律上严格规范了征信行业的各种行为。

    也许很多人都不能理解征信记录对个人生活有多大影响,往往是当发现自己的一些信用记录被无端泄漏而带来很多麻烦时才会去关注。征信记录系统可说是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必备系统之一,由于人的道德水平很难具体量化,信任的标准也就难以认定,而征信记录则是最好的量化手段。

    以美国为例,个人征信记录是伴随每一个美国公民的一生,由于美国的征信系统发展较早也较全面,因此目前美国的个人征信记录可谓涉及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水电煤气、宽带费的缴纳情况,大到个人贷款、信用卡消费以及保险缴纳记录等等,这些记录随时都成为评价一个美国公民最有力的依据。这些记录都用于美国公民的工作求职、大宗货物交易、信用交易等,甚至涉及法律诉讼时也需要动用个人征信记录。所以在我国,征信记录无论对于个人来说还是对于公司企业来说,都将越来越重要。

    现在为我国大众所熟知的个人、企业征信记录就是央行的征信系统,但其实在国外,个人和企业的征信记录不仅可由国家银行提供,还可由征信公司提供。我国目前也有征信公司,1992年底我国的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这家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目前我国国内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第二类是外贸经济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经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企业、 ABC公司、TCM公司等。这些公司都是专为企业服务,而涉及到个人征信记录调查的,最权威和合法的渠道还是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但是征信公司的服务范围不是仅针对企业,同时也针对个人。

     在《征信行业管理条例》没有出台前,我国的征信公司主要是依照《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民事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他们的操作也大多借鉴国外知名的征信公司。而国外进入的中国的征信公司尽管内部管理已经很完善成熟,但是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与国内的征信公司都遇到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没有专门的行业法律规范,于是所做业务常出现与我国一些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例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一条就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数据。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也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征信公司对信息的采集与收集。

    无法可依地开展业务就带来两种弊端,要么征信公司的业务与发展受阻;要么就胡乱开展业务,甚至出现了许多买卖或泄漏个人、企业信用数据的事件。

    即将实施的《征信行业管理条例》最大的突破我认为是三点。一是首先明确了征信公司存在的法律地位,同时严格规定了征信公司开办的各项条件,以及内部的工作制度等;“条例”要求征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高就意味着征信公司的设立必须谨慎,且承载着较多、较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障。“条例”还要求征信公司的董事及高管必须具备较高素质要求和取得相关的任职资格,这样从公司领导层就规范了征信公司的业务专业水平。

    二是明确采集个人信息时的操作规范,以及出现违规情节时的处罚方式。“条例”特别对征信公司普通工作人员在收集数据时的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防出现非法交易和泄漏数据的事件。

    三是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限改变为5年。在过去,个人如果上了央行的征信系统“黑名单”,这个不良记录会跟随终身,不良记录会直接影响个人今后的信贷消费等,这显然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势,因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对于那些已经上了“黑名单”的人来说可谓天大的喜讯,从法律上保障了这些人在银行信贷交易中“获得新生”的机会。

    当然“条例”对于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提供信用数据的内容还是有所保留,这主要是考虑到会与我国其他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当然总体来说,《征信行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征信行业的发展已经是一次大跨步的飞跃。相信今后许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会陆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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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3-2-1 01:10
林坚:    学习了,很好的知识。
谢谢
引用 2013-1-31 21:33
   学习了,很好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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