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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需要上税吗?

2015-4-29 14: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26| 评论: 2|原作者: 菠萝头

摘要: 2015年羊年春节也许大多数人都沉浸在抢红包的愉快氛围里。有数据统计,从除夕到初八,全国有超过800万的用户参与了网络抢红包的活动,超过40000万个红包被领取。许多电商和金融机构也相继加入到红包大军当中,据初步 ...

       2015年羊年春节也许大多数人都沉浸在抢红包的愉快氛围里。有数据统计,从除夕到初八,全国有超过800万的用户参与了网络抢红包的活动,超过40000万个红包被领取。许多电商和金融机构也相继加入到红包大军当中,据初步估算,春节期间各大电商、企业共撒出超过100亿元的红包。

       就在大家都欢快的疯抢红包之时,一条消息如炸弹一般在网络上引起不小轰动,有消息说,抢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时间人们纷纷议论,难道平时小孩子接受大人的红包也需要上税吗?网络红包仅仅是把发红包的形式虚拟化而已,真要那么认真吗?

      针对以上问题,很多法学家都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因为社会上新兴事物出现的太多,发展的速度也太快,法律不可能完全照顾到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来看,并没有对网络红包有直接的规定,所以理论上一个人到底能收多少红包是没有上限的。

       那么大家收取的这些网络红包真的需要上税吗?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红包的分发如果没有特定的对象,那么大众随机抢到的红包应属偶然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网络红包的随机性比较大,应划分在偶然所得范围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而一对一的网络红包,虽然有特定的接收对象,但是对于接红包的人来说也是一种偶然所得,一样需要缴纳偶然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红包无论是有发放的特定对象还是不定向发放,都是一种赠予行为,单纯的接受赠予是不用上税的,尤其是亲友之间发放网络红包更是属于此种情况。

       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网络红包时,明确表明红包是为了奖励优秀员工或奖励员工业绩表现的,就应该属于一种工资福利,其性质属于发放津贴或奖金,就应该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对网络红包的性质没有明确指明是为了奖励,发放的对象是所有企业员工随机可得,那么对于抢到红包的员工来说就属于一种偶然所得。

       无论哪种观点,就目前而言还没有出现抢红包需要上税的情况,但是相信随着网络红包的发展,今后一定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点其实普通民众也不必觉得有何不妥,因为有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指出,网络红包是新兴产业,今后如果不加以规范,势必会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红包无障碍转账,更为他们提供了偷税、漏税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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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5-3-24 13:07
有意思
引用 2015-3-23 20:35
"今后一定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网络红包是新兴产业,今后如果不加以规范,势必会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红包无障碍转账"
谢谢80版法律人士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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