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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米兰达规则

热度 7已有 772 次阅读2012-10-10 11:28 |个人分类:法律| 米兰达

    相信很多人都喜欢看香港TVB的电视剧,在香港电视剧里我们常会听到这样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除非你想说,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不仅港片里有,美剧里同样有,这段警告用语为什么出现频率如此之高?而且是电视剧中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说的话。为什么大陆的警匪片里却看不到呢?


    要解决这些疑问,首先就要了解这段警告语的来历。这段警告语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也被成为沉默权规则。米兰达规则的由来源于1966年发生在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所以根据这条法律,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在法庭,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1963年,美国一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审问,在审问前警察并没有向米兰达告知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自己也不知道还有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这一法律规定。接连两小时的审问后,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尽管在开庭审理时米兰达的律师反复强调其供词来源不合法,供词无效,但最后米兰达还是因为这份自认供词的两项罪名被判入狱20年和30年。


    此案最后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原有判决,理由即是警察在审问前没有告知疑犯应享有的宪法权利。米兰达规则其实不仅包含沉默权内容,还包含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内容。


    米兰达规则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严格遵守米兰达规则是维护人权得体现,但另一方面米兰达规则也给办案带来了一定阻力。不少犯罪嫌疑人就会利用米兰达规则规避自己的责任,如果再遇上执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凭借米兰达规则成功逃脱法律制裁。


    在美国,关于米兰达规则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休,当然直到现在大家还是认为米兰达规则有存在的必要。很多美国警察和检察官都反映说,尽管由于米兰达规则的存在导致了自白率的下降,但是破案率和定罪率并没有明显下降,相反的,米兰达规则的存在可以督促警察的侦查工作更加细致和符合程序,从而发现更有力的控诉证据,而不是等着犯罪嫌疑人自己招供。


    那为什么我国没有米兰达规则呢?严格来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实也包含了米兰达规则的一些内容,当然沉默权是没有的,我们最熟悉的警示语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段警示语是和米兰达沉默权相抵触的。我们不是不能拥有沉默权,只是现阶段而言我国法律体系还不算发展得十分成熟,并且沉默权的实行必须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相结合,当然也是和整个国民素质水平有关系。本来沉默权的存在是可以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也有效地限制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但我国很多小县城的法律环境和人员素质有限,沉默权很可能会被歪曲和滥用,不但不会起到维护权利的作用,反而还会阻碍办案工作的开展。

    其次,沉默权的理念也和我国传统文化有很大不同,从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到现在,中国人一直都认为主动认罪是正确的,并且古代法律也一直提倡主动认罪,千百年来的观念到今天要彻底改变非常困难,也难以符合现在的国情,所以我国法律一直对沉默权有所保留。

    当然米兰达规则中也包含了犯罪嫌疑人有获律师帮助的权利,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是部分保留。不过最近修改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越来越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障,和对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三十三条就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对司法工作人员也做出规定:在侦查人员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等规定。

    米兰达规则在美国的争议声一直不断,也许未来有一天就不会存在,或是以另一种方式存在也不一定,我国法律系统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很多用上了法律的移植,借鉴外国先进法律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中国的法律。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对自己国家的法律充满信心。当然,米兰达规则也绝对是在世界法律进程史上值得大家学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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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林坚 2012-10-10 13:12
   长见识了
回复 菠萝头 2012-10-10 16:46
林坚:    长见识了
嘿嘿,随时学习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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