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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电子商务的税费问题

热度 2已有 487 次阅读2012-12-10 22:31 |个人分类:法律| 电子商务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公司的职员张某自从发现在网上交易不仅便宜,还不需要提供发票后,就自己也在网上开店卖起了东西,生意是越做越好,交易额一度达到百万余元,但是张某却从未上过一分的税。后来因为别的案件才把张某的逃税行为暴露了出来。当然张某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制裁依据则是按照普通纳税政策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偷税、逃税都是不应行为,但从张某的角度来说,张某觉得比较冤枉,因为在网络上卖东西逃避缴税的太多,为何自己就那么倒霉,而且国家法律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专门条款,凭什么用一般《税法》和《刑法》的条款制裁自己?

       张某的想法并不无道理,电子商务的税费问题直到现在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发展的商务模式,显然无法用老的法律法规来完全规范,包括税收制度也是如此。

       在电子商务没有出现以前,所有交易的税收都是基于纸质发票、纸质帐册等传统模式为基础征收,交易或经营都是实体的,且地域划分明确的,因此才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而当电子商务出现后,这些传统特性都消失了,交易过程趋于简化,减少了中间商,交易和营业不再受时空及时间限制,产品虚拟、货币虚拟等,这些新特性都让税务机关傻眼,无从监管。

       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新问题有这么几点:一是纳税主体的不确定。传统税收制度是建立在属人原则及属地原则之上,总的来说经营者、营业地等都是真实确定的,都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有登记的,而电子商务则不然,经营者既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经营地更是千变万化,可以是家里、公司,甚至只是一台电脑,所以向谁征税就变的十分模糊。

        二是交易环节多样化。传统商务的交易环节可以单一,也可以有多个中间商,但无论有几个中间商都可以明确区分开,因此税务机关才好监管每一个环节。但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多样、多变,甚至很模糊,无法界定就意味着无法用现行法规监管。

      三是盈利所得类型难以区分。传统税收的征收对象都很容易区分,营业所得税、增值税、劳动报酬所得等都有详细划分,然而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盈利所得其性质却难以确定,因为网络交易的内容既可以是有形的实物,也可以是虚拟的物品,到底该按营业税缴纳还是按增值税缴纳,无法确定。

      四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为税费计征带来难题。传统的税费征收依据都是以纸质的发票、帐册为准,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全过程都由电子信息纪录,这些电子信息容易生成,但也容易删除或修改,税务机关根本无法计征。

       五是税收管辖权难以区分。一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往往代表着该国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上各国实行税收管辖的原则主要有两种:居民税收管辖和地域税收管辖。发达国家的居民在海外的投资较多,经济收入不仅来自国内,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国外的投资,因此发达国家更多的是实行居民税收管辖;而发展中国家的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内,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更着重维护自己地域的税收管辖,当然还有很多国家是两种管辖结合使用,但无论是哪种管辖原则都有明确的界限划分。电子商务的出现则打破了这种界限,利用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可能同属一国,也可能不同国籍,还可能不同地域,此时传统的属人属地原则已无从适用。

       以上几个问题对于很多国家来说都难以解决。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程度很高的国家,也在1996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运用意见,1998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一项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有三年的互联网税收冻结期,同时美国一些经济学家也提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税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当然这些建议和议案也遭到美国各州政府及一些民众的反对,因为免税势必会影响到各州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有些民众认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仅在实现手段不同而已,对电子商务免税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

        那么对我国来说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征与不征是最大争议。很多普通民众对国家税收不了解,甚至存在一定误解,认为征税只是在加大大家的负担,其实一国的国内财政开销有很大部分是来自于国家税收,这些财政开销是用于国家公共设施建设,而公共设施是民众来使用,因此又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要对国家税收有正确认识。

       从长远发展来看,我认为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征税。一方面如果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容易造成其他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人们的不满;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要继续蓬勃发展下去就离不开国家政策和财政的支持,这部分财政支持不是凭空而来,当然也不适合用其他项目的财政来支持,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对其今后的发展提供了财力基础。

      既然要征税,那么应如何划分电子商务的税收种类?按照现在国际通用惯例,把电子商务交易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两种。在线交易是指仅通过互联网就可完成产品或服务交付的交易,如在线下载购买软件、音乐、电子书刊等。离线交易指交易协议的达成、费用的给付等是通过互联网方式完成,但交易的标的物还是需要实际交付才能完成,如上网购买实体物品、上网预约家政服务或真人到家的医疗、教育服务等。针对在线交易,因为其商家经营的不仅是一种虚拟产品,还提供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功能服务,因此对这类型的电子商务应征收营业税;离线交易更多是在出售一种实体物,实质上和传统的商品买卖一样,因此应征收增值税。另外无论是通过网络提供在线的医疗、教育服务,还是实际派遣服务人员到目标的服务,都应该归为服务行业,因此这种可单独定为服务行业的营业税收。

        确定了税种的划分,接下来是具体操作问题。如何确定税收来源地很重要。当然电子商务时代已没有明确的地域划分,但就国内范围而言还是有可控性的。和传统商业活动一样,电子商务也一样需要确定其营业地,以营业地为税收来源地。这就离不开工商登记。

       网上经营也需要慢慢加以规范,只有经过工商行政部门认可并登记的才更具有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工商登记方面更要完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登记制度。同时税务部门也要相应地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完整登记体系一旦形成,电子商务市场就将更为规范。针对电子商务主营业地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对营业者实行居住地登记制度,因为电子商务营业者的营业地可能多变,但营业者其本人的居住地不可能变化频繁,且有相关法律规定何为居住地,因此可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

       既然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那么针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也应主要靠网络来完成,应大力推广电子登记、缴税制度,这样既方便了税务机关的工作也方便了纳税者。同时国家法律应在今后逐步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广和宣传电子发票的优势。

       当然以上的观点可操作范围在国内较为适用,但对于对外贸易则困难更大。只能说希望今后国际上的几大经济组织能够制定出相对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让各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上更加方便。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也将是一个终会得到解决的问题,相信在未来一定会有一个让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方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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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矛盾集合 2012-12-11 21:27
   技术性人才,和你家林老师一样啊。带向老林大师问好!
回复 菠萝头 2012-12-12 12:13
矛盾集合:    技术性人才,和你家林老师一样啊。带向老林大师问好!
谢谢,过奖了。我也只是正在学习中。哈哈!不过还是老林同志厉害!哈哈哈!
回复 张稼文的业余 2012-12-14 22:47
矛盾集合:    技术性人才,和你家林老师一样啊。带向老林大师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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