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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微信、微博的“转载”是否涉及侵犯著作权问题

热度 3已有 722 次阅读2015-5-28 10:08 |个人分类:法律| 互联网, 著作权, 微博, 网络, 网页

       互联网的发展把著作权问题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网站、网页上各种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已然成为传统网络著作权问题,微信、微博才是新问题的起源。


       微信、微博目前已成为手机一族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两种软件,社交面广、信息传播速度快是其最大特点。每天我们在微信、微博上浏览、发布、转载的信息不计其数,转载这一看似简单而平常的动作是否会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呢?答案是,会的。


        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著作权是指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将传统作品上传至网络上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指著作权人对网络数字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现今关于微信、微博转载出现的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众账号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或非网络作品通过自己的账号对外发布,完全保留原作品的完整度,同时也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信息。


       二是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众账号未经权利人许可,转载他人已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作品,并且还有自己的少量修改,但没有改变原作品实质内容,且也表明作品出处和作者信息。


       三是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众账号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抄袭他人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篡改、拼凑后当作自己的作品对外发表。 


       怎样认定某一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首先要认定被转载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微博、微信上流传的内容有时就简短几个字,但只要是有一定实际意义的、独创的内容,都属于作品范畴。就如现今很多商业广告用语,简洁明了,字数很少,只要具有独创性,在侵权纠纷案中一般都会被法庭认定为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其次,是否侵犯著作权还要看作品是否被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标明出处、作者名称和作品名称,同时也不能侵犯著作权人其他依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具体何时为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已明确说明。

    
       我们先从微信开始讨论,微信目前分公众账号和私人账号两种。公众账号所面对的群体为不确定的大众,只要你关注了某一微信公众账号,就可随时接收该公众账号发布的消息。现今许多微信公众账号所发布的内容一部分为自己原创,还有一部分为全文转载、甚至抄袭篡改他人作品,更不会标明出处及原作者信息,这一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既然超出范畴就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微信公众账号未经权利人许可发布或转载作品,即使没有进行任何篡改,也标明了出处和作者信息,但由于公众账号面对的是大众,不仅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私人账号属个人使用,交流对象多为朋友、亲戚、同事同学。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信息传播者,看见一篇好文或影视作品、摄影作品,只要随手一点就可分享到朋友圈内供熟人欣赏,这样小范围的传播,面对的并不是公众,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行为可以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并且只是单纯的转载、分享,没有自己的篡改,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微博用户的情况要更为复杂一些,微博也分普通账号和公司企业账号之分,同时作为公众人物还会申请成为大V用户。无论是哪种性质的账号,微博用户所面对的都是不确定的公众。所以个人用户在使用微博转载他人作品时,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但实际生活中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是非常困难的。


       我个人认为,对于在微博上进行发布、转载的作品,为避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单靠控制转载者是很困难也不实际的,著作权人自己可以在作品中表明态度:如果希望自己作品被分享、转载的,可以标明转载必须写明出处和作者信息;如果著作权人根本就不希望自己作品被转载的,一定要在作品最后写明“禁止转载”等禁止性的文字。


       微博个人用户在转载作品时也一定要看清作品最后有没有权利人的相关要求,最好自觉写明出处和作者信息,同时不要对原作品进行任何篡改,更不要擅自用于自己的商业用途。而对于微博公司账号和那些大V账号,要求就要更严格,因为这两种微博用户所面对的公众群体比个人普通用户更为广泛,社会影响度也更大,所以这两种用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一定要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当然现在还有另一个现象,就是无论是微信私人账号还是微博个人普通用户,有的已经出现大规模添加好友的局面,而且添加的好友往往都是自己不认识的陌生人,为的就是通过这一方法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从而进行一些商业活动或是其他信息发布。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是个人账号,但在转载、发布作品时依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这种行为和注册一个公众账号也没有任何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也是绝对会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当然无论个人账号还是公众账号所转载、发布的是已经存在的由正规媒体发布过的社会新闻,都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涉及侵犯著作权问题。


       今后关于微博、微信转载他人作品的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这一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一定还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当然要避免侵犯著作权的发生,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要不断健全以外,同时微博、微信用户自身也应不断提高相关法律素养;而微博、微信运营商也应加大自己的监管力度,加强举报措施。从多方面一起行动来逐渐完善我们的微信、微博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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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张稼文的业余 2015-5-28 14:20
写得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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